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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税总局发文件破解建企联营纳税难题,抵扣期限延长至360天!

2017-04-21 建筑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其中重点阐述了建筑业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公告》第二条,破解总公司签合同、分子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的项目纳税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第八期建筑企业营改增专题培训班邀请函

2017年是建筑业营改增正式实施的第二个年度,随着大量新签项目增值税扣缴义务时间点的到来,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也将进一步显现,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也需要马上得到解决。

  • 建筑企业资质共享和挂靠业务中挂靠方利润如何提取?

  • 建筑企业面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 差额征收增值税如何进行管理?

  • 新老项目在交替中如何进行财务税务处理?

  • 甲供材和甲控材规避税收风险如何进行操作?

  • 总公司直接管辖项目部或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财税管理体系如何建设?

  • 建筑资质共享和建筑挂靠业务的财税管理体系如何建设?

有鉴于此,为控制企业的税收风险,提升税收安全,特于5月11日-12日(10日报到)在广州举办“第八期建筑企业营改增专题暨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与财税管理体系构建培训班”。

本次研讨会由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国内知名财税筹划专家肖太寿老师亲临主讲。

欢迎各位新老朋友报名参加,报名截止时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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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度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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